資料維護:甄訓組法制科 更新日期:103/07/30
【服役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選擇】
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有效運用役男研發專長人力資源,提昇產業研發能力及競爭力,行政院「現行兵役制度檢討改進方案」中決議:配合兵役制度的調整,在保有國防工業訓儲制度優點及維護兵役公平之前提下,研修「替代役實施條例」,建立研發替代役制度,以取代原國防工業訓儲制度。
內政部爰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實施研發替代役法源依據,該修正案業於96年1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1月24日總統公布施行,研發替代役定自97年起實施。研發替代役制度立法通過並開辦後,兵役制度堪稱已趨完備。
申請資格:
役齡男子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不限於預官(士)資格,不限於理工醫農等相關科系,均得報名甄選服研發替代役。
服役期限:
研發替代役役期較常備兵役役期長3年以內。
※行政院核定之研發替代役役期,義務役期與研發替代役役期之對應如下:義務役1年2個月:研發役3年3個月。義務役1年:研發役3年。
有關研發替代役制度相關法令規章、簡報及訊息 請至【內政部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查詢。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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